关于对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异化交纳的通知

2016/5/31

关于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差异化交纳的通知

合建[2016]75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住建局(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建筑业企业、项目业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体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合劳社秘[2007]96号)中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调整实行差异化交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71日起,我市对在建项目已实施“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建筑业企业,新开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异化交纳:

(一)一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业企业,新开工项目减半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连续两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且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规范的建筑业企业,新开工项目免于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一年内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或近两年内在肥无建设项目的建筑业企业,以及首次进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新开工项目仍按原规定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四)连续两年内均发生过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业企业,新开工项目按原规定的120%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五)减半或免于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筑业企业,应在企业内部储备一定的应急支付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纠纷的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维权办)依据全市各级农民工维权管理机构或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因农民工工资投诉问题的处理通报(含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不良信用扣分、清出市场等),认定建筑业企业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农民工维权管理机构或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辖区维权通报信息报送市维权办市维权办统一认定建筑业企业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并建立全市建筑业企业维权通报信息档案,首次通报信息征集时间截至201671日。

四、市维权办实时将更新的维权通报信息档案资料反馈至各级建设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作为各级建设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差异化交纳的依据。

五、已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减半或减免交纳的建筑业企业,因农民工工资问题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农民工维权管理机构通报处理、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混乱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全额补齐,新开工项目按本《通知》第1条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六、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七、合巢经开区、巢湖市及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差异化交纳办法。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531

 

规范性文件 登记号为HFGS-2016-057